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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4
四、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時,應參照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規定辦理;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除有特殊情形外,其所譯詞彙應為
    一致。
    各機關間就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所譯詞彙不一致,而有統一之必要者
    ,應由相關機關協調統一之;無法協調者,由行政院法規會會同法務
    部協商相關機關處理。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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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時,應參照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規定辦理;同一用詞所譯詞彙不一致,而有統一之必要者,由行政院
    法規會會同法務部協商相關機關後統一之。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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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時,應參照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規定辦理;同一用詞所譯詞彙不一致,而有統一之必要者,由行政院
    法規委員會會同法務部協商相關機關後統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