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受理告訴、告發、自首及司法警察(官)報告(移送)之案件後 ,登錄於本署總收案表,送檢察長核閱後,由資料科分「立」字案件 (不印卷面),依單號及雙號分別由專責檢察官負責審查。「立」字 案件專責檢察官應於 15 日內完成審查,逾 15 日未完成審查者,應 由研考科出具報表稽催,並通知專責檢察官將案件送交分案室立即分 「偵」、「他」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