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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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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受理告訴、告發、自首及司法警察(官)報告(移送)之案件後
    ,登錄於本署總收案表,送檢察長核閱後,由資料科分「立」字案件
    (不印卷面),依單號及雙號分別由專責檢察官負責審查。「立」字
    案件專責檢察官應於 15 日內完成審查,逾 15 日未完成審查者,應
    由研考科出具報表稽催,並通知專責檢察官將案件送交分案室立即分
    「偵」、「他」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