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圖書室資料遺失或污損賠償規定: 一 借書人所借圖書資料如遺失或污損,須自行購買同一題名、著者(或 譯者)、版次、出版者之圖書資料償還 二 如原圖書資料無法購得或已絕版,則照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賠償: (一)以原圖書資料之增訂版抵償,其價值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 (二)簽經本室同意者,得以同性質而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抵償,其價值 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同時亦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之面數。 (三)照原圖書資料估價之二倍賠償。 三 本監員工應於離職時,繳清所有賠償金,始能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