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閱規定:
一 本監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珍藏圖書資料,專供員工(含役男、志
工)借閱與參考之用。
二 凡持本室閱覽證者,得憑閱覽證辦理借書手續。
三 讀者借閱本室圖書資料之總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監員工(含退休員工):以五冊為限,借期四週。
(二)眷屬、志工:以五冊為限,借期二週。
四 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辦理續借或另借他書。
五 借書期限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一次,於續借期間,續借者
接獲本室催還通知應即歸還所續借之圖書。
六 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在本室辦理預約,預約冊數以五
冊為限。原借書人歸還圖書後,預約人應於接到本室通知三日內辦理
借閱,逾期取消該次預約。
七 本室出借之書籍,借書人應注意愛護,不得塗污毀損,否則停止其借
書權利,如因此而影響書籍之價值者,得依本須知第肆點規定辦理。
八 所借圖書如污損嚴重或遺失者,依本室圖書遺失或污損辦法處理。借
書者接獲本室賠償通知後,須於三十日內完成賠償手續。
九 所借書籍,逾期三十日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按書籍遺失之規定辦理。
十 讀者辦理借(還)書時間為每日上班時間。
十一 同仁於離職、退役時,應在離職、退役前還清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