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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4 1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圖書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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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借閱規定:
一  本監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珍藏圖書資料,專供員工(含役男、志
    工)借閱與參考之用。
二  凡持本室閱覽證者,得憑閱覽證辦理借書手續。
三  讀者借閱本室圖書資料之總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監員工(含退休員工):以五冊為限,借期四週。
(二)眷屬、志工:以五冊為限,借期二週。
四  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辦理續借或另借他書。
五  借書期限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一次,於續借期間,續借者
    接獲本室催還通知應即歸還所續借之圖書。
六  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在本室辦理預約,預約冊數以五
    冊為限。原借書人歸還圖書後,預約人應於接到本室通知三日內辦理
    借閱,逾期取消該次預約。
七  本室出借之書籍,借書人應注意愛護,不得塗污毀損,否則停止其借
    書權利,如因此而影響書籍之價值者,得依本須知第肆點規定辦理。
八  所借圖書如污損嚴重或遺失者,依本室圖書遺失或污損辦法處理。借
    書者接獲本室賠償通知後,須於三十日內完成賠償手續。
九  所借書籍,逾期三十日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按書籍遺失之規定辦理。
十  讀者辦理借(還)書時間為每日上班時間。
十一  同仁於離職、退役時,應在離職、退役前還清借書。
貳  室內閱覽規定:
一  凡本監員工,均得依據本須知閱覽本室圖書、非圖書資料及使用室內
    設備。
二  本室閱覽時間為:
    星期一至五上班時間,其他時間及例假日不開放。
三  本室所藏期刊、報紙採開架式閱覽,限室內參閱使用,不辦借出服務
    。如需複印,以不侵犯原著者著作權為限。
四  本室所藏圖書資料悉採開架式以方便讀者閱覽,未辦借閱手續而擅自
    攜出典藏資料者,依本室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之。
五  本室陳列之期刊、報紙,供自由閱覽,不得塗污、摺剪、撕損等情事
    。
六  閱覽人應愛護本室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並保持整潔,不得有污損
    、破壞等行為,如有以上事情,除閱覽人應負賠償責任外,其情節重
    大者,依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之。
七  閱覽人應注意服裝儀容、不得攜帶違禁品、食物進入。於室內應保持
    安靜,不得使用行動電話。
八  閱覽人應於離去時,將私人物品攜走;否則若有遺失,本室概不負責
    。
九  凡違反本須知各項規定者,悉依本室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之。
參  閱覽證申請規定:
一  為便於讀者進出本室,製發閱覽證,憑證進出本室。
二  閱覽證申請方式:
    本監員工及役男:得憑服務證進出。
三  讀者進入本室,需遵守各項規定,如故意違規,得停止其使用權,以
    維護讀者權益與本室媒體資料之安全。
肆  圖書室資料遺失或污損賠償規定:
一  借書人所借圖書資料如遺失或污損,須自行購買同一題名、著者(或
    譯者)、版次、出版者之圖書資料償還
二  如原圖書資料無法購得或已絕版,則照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賠償:
(一)以原圖書資料之增訂版抵償,其價值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
(二)簽經本室同意者,得以同性質而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抵償,其價值
      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同時亦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之面數。
(三)照原圖書資料估價之二倍賠償。
三  本監員工應於離職時,繳清所有賠償金,始能辦理離職手續。
伍  圖書室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一  適用範圍:
    讀者於圖書室內發生偷竊、毀損書刊物品及違反閱覽規定第六、七、
    八款規定處理。
二  處理程序:
(一)區分蓄意與非蓄意偷竊或破壞、違規行為:
      若經管理人員發現讀者違規行為,如因疏忽未經辦理借閱而將書刊
      夾帶出館者,以非蓄意行為處理。若毀損書刊物品或偷竊而有確實
      之人證或物證,則以蓄意行為處理。
(二)非蓄意行為處理方式:由管理人員予口頭告誡及提醒當事人相關注
      意事項,以免再犯。若再犯,則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三)蓄意行為處理方式:
      1 管理人員將發生時間、地點、事件、當事人姓名及所屬單位、人
        證或物證等,簽會當事人所屬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協同處理。
      2 違規者,除接受上述處理外,如有毀損書刊物品等,則依照圖書
        室資料遺失或污損賠償規定處理。
      3 停止其借書權利六個月。
三  注意事項:
    管理人員於處理違規事件時,應力求毋枉毋縱,謹慎小心與尊重人權
    。
陸  本須知陳典獄長核定並經本監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