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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圖書室使用須知 4
肆  圖書室資料遺失或污損賠償規定:
一  借書人所借圖書資料如遺失或污損,須自行購買同一題名、著者(或
    譯者)、版次、出版者之圖書資料償還
二  如原圖書資料無法購得或已絕版,則照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賠償:
(一)以原圖書資料之增訂版抵償,其價值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
(二)簽經本室同意者,得以同性質而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抵償,其價值
      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同時亦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之面數。
(三)照原圖書資料估價之二倍賠償。
三  本監員工應於離職時,繳清所有賠償金,始能辦理離職手續。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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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圖書室資料遺失或污損賠償規定:
一  借書人所借圖書資料如遺失或污損,須自行購買同一題名、著者 (或
    譯者) 、版次、出版者之圖書資料償還
二  如原圖書資料無法購得或已絕版,則照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賠償:
 (一) 以原圖書資料之增訂版抵償,其價值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
 (二) 簽經本室同意者,得以同性質而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抵償,其價值
      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市價,同時亦不得少於原圖書資料之面數。
 (三) 照原圖書資料估價之二倍賠償。
三  本監員工應於離職時,繳清所有賠償金,始能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