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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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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檢查寄(送)入之圖書雜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
    刊:
(一)夾帶違禁(法)物品或於圖書雜誌上黏貼、書寫文字傳遞信息者。
(二)寫真照(圖)片,未經馬賽克或油墨塗黑處理,而裸露人體性器官
      或乳部露點者。
(三)圖書雜誌內容有誘導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顯有妨害
      監獄紀律之虞者。
(四)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
    前述四款違規書刊於登載「違禁書刊處理簿」後,送交收受收容人確
    認,並附上退回具體理由;具結擇定自費寄回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
    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以銷毀;如涉及有刑事不法
    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