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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4
四、經檢查寄(送)入之圖書雜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
    刊:
(一)夾帶違禁(法)物品或於圖書雜誌上黏貼、書寫文字傳遞信息者。
(二)寫真照(圖)片,未經馬賽克或油墨塗黑處理,而裸露人體性器官
      或乳部露點者。
(三)圖書雜誌內容有誘導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顯有妨害
      監獄紀律之虞者。
(四)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
    前述四款違規書刊於登載「違禁書刊處理簿」後,送交收受收容人確
    認,並附上退回具體理由;具結擇定自費寄回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
    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以銷毀;如涉及有刑事不法
    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4
四、經檢查寄(送)入之圖書雜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
    刊:
(一)夾帶違禁(法)物品或於圖書雜誌上黏貼、書寫文字傳遞信息者。
(二)寫真照(圖)片,未經馬賽克或油墨塗黑處理,而裸露人體性器官
      或乳部露點者。
(三)圖書雜誌內容有誘導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顯有妨害
      監獄紀律之虞者。
(四)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
    前述四款違規書刊於登載「違禁書刊處理簿」後,送交收受收容人確
    認,並附上退回具體理由;具結擇定自費寄回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
    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以銷毀;如涉及有刑事不法
    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4
四、經檢查寄(送)入之圖書雜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
    刊:
(一)夾帶違禁(法)物品或於圖書雜誌上黏貼、書寫文字傳遞信息者。
(二)寫真照(圖)片,未經馬賽克或油墨塗黑處理,而裸露人體性器官
      或乳部露點者。
(三)圖書雜誌內容有誘導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顯有妨害
      監獄紀律之虞者。
(四)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
    前述書刊於登載「違禁書刊處理簿」後,送交收受收容人確認,並具
    結擇定自費寄回或銷毀處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4
四、本要點所列之書報雜誌為限制級(禁止閱讀者)其內容如后:
    1.惡意暴露性器官、渲染性暴力、或其他犯罪行為等違反法令規定之
      圖書。
    2.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有導致青少年模仿之虞者
      。
    3.以文字、圖書或攝影之方法,裸露人體性器官或過當描繪性行為者
      。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4
四  本要點所列之書報雜誌為限制級(禁止閱讀者)其內容如后:
    1 惡意暴露性器官、渲染性暴力、或其他犯罪行為等違反法令規定之
      圖書。
    2 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有導致青少年模仿之虞者
      。
    3 以文字、圖書或攝影之方法,裸露人體性器官或過當描繪性行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