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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4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依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十一條:「外
界送入之財物,如設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
警察機關偵查。」依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
法第十條:「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八項規定限制、禁止送入,或收容人依前條規
定拒絕收受之財物,機關應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
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機關應公告六個月,屆滿後
仍無人領取時,該財物歸國庫或予以毀棄。機關辦理前項公告,應載明財物之送入日
期、方式、數量、數額等相關資料,於機關公告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機關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毀棄
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原第四條刪除,改增列視為違禁書刊之情形,及其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