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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監獄精神疾病受刑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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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刑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分監得
    不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