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精神疾病受刑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4
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刑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分監得
    不收容。
民國 86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4
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刑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分監得
    不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