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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精神疾病受刑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4
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刑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分監得 不收容。
民國 86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4
四 因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受刑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分監得 不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