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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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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 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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