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4
四、「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