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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4
四、「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修正
4
四、「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4
四、「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4
四  「他」案進行中,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 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
 (二) 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者。
 (三) 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者。
 (四) 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者。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4
四  「他」案進行中,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
 (一) 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
 (二) 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者。
 (三) 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者。
 (四) 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