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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同第一點說明。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酌作文字修正,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各款「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