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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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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繫會報成員:
(一)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廉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代表。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除前項人員外,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