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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同第二點說明。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考量政風機構為防範及查察賄選工作之重要輔助,為使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更有效 運作,有將法務部廉政署納為聯繫會報成員之必要,爰擬具本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