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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4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涉嫌妨害選舉案件之偵辦擔任重要關鍵,現亦為選舉查察
重要夥伴,爰增列內政部移民署為聯繫會報成員。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考量政風機構為防範及查察賄選工作之重要輔助,為使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更有效
運作,有將法務部廉政署納為聯繫會報成員之必要,爰擬具本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