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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4
四、聯繫會報成員:
(一)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代表。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除前項人員外,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參與
    。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4
四、聯繫會報成員:
(一)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
      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代表。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除前項人員外,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參與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4
四、聯繫會報成員:
(一)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
      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代表。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除前項人員外,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參與
    。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4
四  聯繫會報成員。
 (一) 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
      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代表。
 (二)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除前項人員外,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