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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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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4
四 檢察官於接獲前開法院之通知後,如無法親自到庭時,應即報請檢察 長指定其他檢察官或接辦檢察官按期到庭,並即時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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