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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4
四  檢察官於接獲前開法院之通知後,如無法親自到庭時,應即報請檢察
    長指定其他檢察官或接辦檢察官按期到庭,並即時通知法院。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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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官於接獲前開法院之通知後,如無法親自到庭時,應即報請檢察
    長指定其他檢察官或接辦檢察官按期到庭,並即時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