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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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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
    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
    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
    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
    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