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 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 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 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 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四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送相關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 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 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