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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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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最高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
    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檢察署
    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三、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點之
    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
    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
    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
    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
    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