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矯正機關提供予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檔案資料應包括指紋表、判決書、 直接間接調查表、心理測驗結果分析表、個別教誨記錄表等資料之影 本;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曾接受強制診療者,並應附送診療紀錄報告及 輔導評估報告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