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4
四、矯正機關提供予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檔案資料應包括指紋表、判決書、
    直接間接調查表、心理測驗結果分析表、個別教誨記錄表等資料之影
    本;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曾接受強制診療者,並應附送診療紀錄報告及
    輔導評估報告之影本。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4
四  矯正機關提供予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檔案資料應包括指紋表、判決書、
    直接間接調查表、心理測驗結果分析表、個別教誨記錄表等資料之影
    本;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曾接受強制診療者,並應附送診療紀錄報告及
    輔導評估報告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