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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4 條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
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
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