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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第 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