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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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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4 條
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律師證書或其已滅失、遺失之聲明。 三、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 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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