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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4 條
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律師證書或其已滅失、遺失之聲明。
三、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
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