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考核方式: 一、不定期、不通知方式。 二、考核人員就考核結果應填具考核紀錄表,通知或公佈請受考人參考改 善。 三、考核項目: 1.服務場所內外環境維護。 2.服務台之設置及運作。 3.櫃台 (窗口) 服務標示。 4.提供民眾服務設施。 5.服務人員服務證之配戴及櫃台名牌之放置。 6.職務代理人標示及運作。 7.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服務效率。 8.民眾對服務滿意度調查。 (調查表公告於本處網站) 9.政令宣導資料。 10.電話禮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