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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為民服務不定期平時考核工作計畫 4
肆、考核方式:
一、不定期、不通知方式。
二、考核人員就考核結果應填具考核紀錄表,通知或公佈請受考人參考改
    善。
三、考核項目:
    1.服務場所內外環境維護。
    2.服務台之設置及運作。
    3.櫃台 (窗口) 服務標示。
    4.提供民眾服務設施。
    5.服務人員服務證之配戴及櫃台名牌之放置。
    6.職務代理人標示及運作。
    7.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服務效率。
    8.民眾對服務滿意度調查。 (調查表公告於本處網站) 
    9.政令宣導資料。
   10.電話禮貌測試。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4
肆、考核方式:
一、不定期、不通知方式。
二、考核人員就考核結果應填具考核紀錄表,通知或公佈請受考人參考改
    善。
三、考核項目:
    1.服務場所內外環境維護。
    2.服務台之設置及運作。
    3.櫃台 (窗口) 服務標示。
    4.提供民眾服務設施。
    5.服務人員服務證之配戴及櫃台名牌之放置。
    6.職務代理人標示及運作。
    7.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服務效率。
    8.民眾對服務滿意度調查。 (調查表公告於本處網站) 
    9.政令宣導資料。
   10.電話禮貌測試。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4
肆  考核方式:
一  定期、不通知方式。
二  考核人員就考核結果應填具考核紀錄表,通知或公佈請受考人參考改
    善。
三  考核項目:
    1 服務場所內外環境維護。
    2 服務台之設置及運作。
    3 櫃台 (窗口) 服務標示。
    4 提供民眾服務設施。
    5 服務人員服務證之配戴及櫃台名牌之放置。
    6 職務代理人標示及運作。
    7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服務效率。
    8 民眾對服務滿意度調查。
    9 政令宣導資料。
   10 電話禮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