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 執行人員執行不力,每股全年度之實際執行徵起金額總數未達所分 配之基本徵起責任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且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而無 正當理由者。 (二) 執行人員因重大疏失,致可供執行之財產被移轉、設定登記或為其 他處分、隱匿等脫產行為,因而無法徵起,其金額未滿新台幣一百 萬元。 (三) 無故未依照規定配合業務檢查。 (四) 執行案件無故違反規定辦理報結,情節輕微。 (五) 其他怠忽職責或違法事項,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