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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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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發學習人員應學習項目及其期間如左:
 (一) 專業訓練:二週。
 (二) 紀錄:一個半月。
 (三) 刑事執行:一個月。
 (四) 行政業務:一個月。
    前項應學習項目,其學習先後順序,由各檢察署檢察長視實際情形,
    適宜調配,並指定檢察官、書記官兼科長或資深優秀書記官,負責指
    導考核。
    同時分發學習人員有二人以上者,應集中一股或二股予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