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分發學習人員應學習項目及其期間如左: (一) 專業訓練:二週。 (二) 紀錄:一個半月。 (三) 刑事執行:一個月。 (四) 行政業務:一個月。 前項應學習項目,其學習先後順序,由各檢察署檢察長視實際情形, 適宜調配,並指定檢察官、書記官兼科長或資深優秀書記官,負責指 導考核。 同時分發學習人員有二人以上者,應集中一股或二股予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