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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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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4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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