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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4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4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