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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4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4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