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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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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倘經本室發覺,得停止其借書
    權,如致使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