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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4
四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倘經本室發覺,得停止其借書
    權,如致使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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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倘經本室發覺,得停止其借書
      權,如致使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