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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第 4 條
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
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