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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4 條
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
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4 條
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
復學檢驗、在監 (院、所) 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