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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將「在監(院、所)檢驗」修正為「在監(院、所
、校)檢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