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