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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 條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
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