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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48 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