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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39
三十九、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
        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