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防治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明定本校對於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除有偵查、審判之必要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得使 他人閱覽或提供之。另對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足 以辨識當事人、檢舉人、證人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