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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39 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
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
有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