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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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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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