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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3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