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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39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法醫師未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即執行業務。 二、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未加入法醫師公會即執行業務。 四、法醫師對於歇業、停業、復業事項,未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