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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39
三十九、實施搜索、扣押後,於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檢察長
        或其指定之發言人為之,實施搜索、扣押之檢察官不得自行發布
        新聞或召開記者會。